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
2025年10月,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:
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(含牙膏,下同)标签管理工作,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,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,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等规定,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。
通知表示,自2026年2月1日起,在北京市、上海市、浙江省、山东省、广东省、重庆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。试点工作为期3年。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。
政策驱动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落地
试点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,为期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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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维码≥9mmx9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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扫码无弹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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语音播报
字体放大窜货预警
商品流向追踪,生成窜货报表,预警违规窜货操作。消费者反向稽查
消费者授权参与扫码查真伪或扫码营销时,系统自动对比扫码位置与销售区域,触发窜货预警。市场人员协助稽查
支持稽查人员现场扫码验证,快速取证。 -
平台备案支持
GS1/MA/自生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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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备案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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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体备案
药监局系统注册填报企业主体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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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点申报
填写推荐表、准备附件,包括推荐表、营业执照、合作协议、质控方案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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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备案
系统建设主体信息、码制信息、网址信息、产品标识、网址结构、展示内容PDF、销售图片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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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统建设
搭建合规的电子标签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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